负责人解读|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公布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6-08-12 16:01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明发〔2026〕21号)和《湘潭市涉企政策文件梳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确保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相协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同时落实涉企政策文件清理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法典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6月以来各部门制定发布或牵头起草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明发〔2026〕21号);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湘潭市涉企政策文件梳理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对3件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1.《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潭岳政通〔2025〕1号)
将第三条第(五)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2.《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潭岳政发〔2024〕2号)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4〕9号)
将“1.总则1.2编制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对2件涉企政策文件宣布失效
1.《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塘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岳政发〔2022〕4号)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2.《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塘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9号)1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制定程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区司法局发函征求相关责任单位清理建议,就各单位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及审查,起草形成《关于公布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审议稿),并经区人民政府七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于2026年8月12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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