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规程
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5-09-02 17:0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现拟定岳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规程,主要以七个主要环节(项目启动、征收决定前期工作、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项目办结)划分时间节点,以八个公告为主线。
一、项目启动
1、资料审核: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2、确定征收范围:在国有土地上,与项目规划红线一致,项目规划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3、发布启动公告(一公告—启动公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启动公告须明确的内容包括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工作人员等。
4、限制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征收决定前的各项程序性工作
1、选定评估机构
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确定项目候选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二公告—选评估机构公告)。
⑵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协商前,应当组织候选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宣传,时间不少于2日。
⑶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少于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选定或确定1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选定或确定2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⑸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⑹评估机构选(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进行委托。
⑺区房屋征收部门、项目所在街道将被征收人书面选定的评估结构表统计并审核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
2、调查摸底
⑴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⑵关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根据《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潭政办发〔2020〕23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的工作流程是: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将认定结论报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或报市优居中心备案。
⑶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公告—调查情况公告)。
3.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司法局审查,再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征收签约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等。
建设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限制申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四公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五公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5、市城区征收补偿方案应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城区房屋征收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6、编制征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整体评估初步情况及拆除工作量(含水、电、气、通讯等设施迁移),编制项目征收和补偿资金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征收和补偿资金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7、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建设单位在发布征收决定前,将征收补偿款项足额拨付至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监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预拨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的30%,作为征收启动资金拨付至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及时拨付剩余征收补偿费用。
8、不可预计费的使用
项目指挥部和项目所在街道申请使用不可预计费,严格按《关于加强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潭政办发〔2020〕25号)和《湘潭市市级投资项目征拆不可预计费使用管理办法》(潭征拆联办〔2021〕1号)关于使用不可预计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料齐全后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不可预计费使用申请表、使用明细表和附件资料进行初审,再提交区联席会审议后出具联席会议纪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作出征收决定
1、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六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完成上述程序工作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决定,报区司法局审查后,呈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的公示和送达: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5日内,评估机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整体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内,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提供咨询、解释答疑,收集建议、意见,回复相关异议,并将资料归入评估档案加以妥善保管。公示期结束后,征收评估机构应对收集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正。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将征收评估报告送达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并协助区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前,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方案)应当报审计部门(机构)审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补偿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补偿资金的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对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区司法局审查后,呈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七公告—补偿决定公告),并依法送达。
1、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⑴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⑵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⑶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⑷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2、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⑵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⑷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⑸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3、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该户补偿方案,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和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进行提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被征收人的搬迁义务以及禁止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六、强制执行
1、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行政复议期限为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行政诉讼期限为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2、依法向被征收人履行催告程序:催告是必经程序,催告期最短为10日。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强制执行时的注意事项: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实施强制执行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项目办结
1、房屋拆除:被征收房屋经依法补偿后,项目属地街道与具有拆除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拆除施工委托合同,由具有拆除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机械拆除,不得人工拆除,同时对拆除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作为完成征拆工作任务的考核依据。
2、权证注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有关手续。
3、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建立档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八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公告)。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公告粘贴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取证,将图片或影像资料以及被征收户房屋纸质和电子彩色照片建档成册。
4、费用结算审核: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整理项目办结的相关资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办结意见书,市财政局对市级投资征拆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八、责任追究
1、项目工作人员对原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补偿计算错误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2、如有违反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对资料进行造假、借不可预计费的名义向被征收人进行索拿卡要或者擅自违规使用不可预计费,接到被征收人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由区联席办或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工作拖拉等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实行行政问责;对不按规定标准、程序进行征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对恶意干扰阻碍征收工作,纵容支持家属、亲属违法抵制征收的干部职工,将依法依规处理。
4、在征收工作中,有与被征收人串通或教唆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另列名目索要补偿费、困难救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损失费用,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国家、集体利益严重损失的,将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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