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5-1381597 所属主题:保护发展 文号:潭岳政通〔2025〕1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5-06-26 00:00:00 发布机构:环保局
统一登记号:YTDR-2025-00004 失效日期:2030-06-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潭岳政通〔2025〕1号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5-06-26 10:41 点击量:1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塘区实际,决定划定岳塘区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

岳塘区行政区域。

三、禁烧区管控要求

   (一)病虫害秸秆认定流程及禁烧区有序焚烧工作流程由农业农村局、生环办分别另行制定。

   (二)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四)禁烧区内因防治病虫害需要焚烧的秸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2.预报或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

3.16: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机手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指导意见》,使用下田作业的收割机应当安装粉碎抛洒设备或稻草打捆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留茬高度建议不高于15厘米(再生稻除外)。

   (八)各有关乡镇(街道)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主体单位信息,引导秸秆离田利用。

、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

                          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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