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25〕7号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1 16:40 点击量:1
各镇街,区直各有关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岳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岳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响应原则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监督检查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岳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岳塘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市生态环境局岳塘分局、岳塘交警大队、昭山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
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区卫生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牵头起草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研究协调具体问题。根据防控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闭等有关措施建议。负责组建并统一调度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承担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 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做好舆情监测。
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 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外围警戒等工作。
区政府办 负责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参与重大会议组织、重大事项的协调、推动;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督导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审批应急基础设施项目,争取建设资金。
区教育局 负责监督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做好学校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统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组织协调做好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 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积极协调上级人社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上级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涉疫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包括非野生陆生动物、水生动物)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监督检查、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本部门牵头的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指导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落实景区景点防控措施,引导游客遵守景区景点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协助做好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岳塘公安分局 开展“三公(工)流调”;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发放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市生态环境局岳塘分局 协同上级环境部门及有合法资质的监测机构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岳塘交警大队 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法采取交通临时管制措施,并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昭山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建立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协调各社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做好管辖区域的各项防控工作,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闭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员的疏散和临时安置,解决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专家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区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环境消杀、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直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 由岳塘交警大队牵头,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监测哨点网络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收集患者就医症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哨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信息,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当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及时、准确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区卫生健康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现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汇总与分析,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闭、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启动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区长任指挥长,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集中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4.2 处置措施
区有关部门(单位)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镇街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
各有关部门(单位)、镇街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卫生应急技能和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2 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单位)、镇街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监督检查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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